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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在敬老院里的女孩

2000-06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王抗美

李任忆住进上海徐汇区天平街道敬老院已经有一年了。1987年,她刚满周岁,父母就离婚了。按照协议,小忆由母亲抚养,父亲每月负担40元生活费。

1993年,父亲突然提出更改抚养关系。他说小忆母亲只消一次性付4000元生活费,母亲答应了。小忆后来得知,父亲并非“思女心切”,而是想用这笔钱还一笔急债。

虽说改变了抚养关系,为了不打乱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,小忆还是随母亲在长宁区生活,只是寒暑假、节假日回到父亲那里。

1998年,父亲将他们住的公房卖出去、把钱全部揣进兜里之后,突然又向前妻提出更改抚养关系,这一次,前妻没有答应他。父亲转而向法院提起更改抚养关系的诉讼。

开学在即,小忆父母亲都不肯接纳她,整整两个月,她被父母像皮球似的踢来踢去。派出所的民警出于同情收留了她,又一次次地劝小忆母亲收下她,可小忆母亲说:“小忆的法定监护人是她父亲,你们应该找他去!”

在民政局和街道的安排下,小忆住进了天平街道敬老院。徐汇区教育局又替她交了学费、书杂费,把她安排在一所中学读预备班。这所中学为小忆提供免费午餐。敬老院的老人也向小忆捐款捐物。

敬老院的床位本来就很挤,小忆去了之后,只好搭两张桌子睡觉,晚上搭,白天拆,很不方便。在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方面,老人、孩子也有很大的差异。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只有诉诸法律,在小忆父母之间重新确定监护人。

3月份,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小忆父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。法院企图通过这种办法把小忆父亲找出来。可是,直到开庭那天,法官也没见到他的影子。

天平街道居委会愿以小忆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,要求法院以遗弃罪追究小忆父亲的刑事责任。小忆的诉讼代理人唐律师认为,小忆父亲身为小忆的监护人,却把小忆放在前妻那里不闻不问,连抚育费都不付,在前妻不肯代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拒不接受小忆,甚至一走了之,将卖房所得统统带走,这种行为确已构成遗弃罪。

可是,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被告到庭。被告遍寻无着,居委会只好撤诉。

徐汇区青保办主任周胜利说: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,但没有制订强硬的制约条款对付那些不履行职责的家长,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工作中的一个缺憾。

直到今天,小忆还在敬老院里住着。(《中国妇女》2000年第6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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